因液化气爆炸受伤,陈先生将液化气供应站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液化气供应站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液化气供应站赔偿陈先生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4万余元的判决。
2008年5月5日19时许,陈先生在租住的房屋内使用燃气做饭,由于燃气发生爆燃引起火灾被烧伤。爆炸发生后,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查看,后该工作人员在公安消防部门火查人员勘验现场前将燃气表卸下。同年9月12日,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结果为:“因火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燃气表已被卸下,发生爆燃的具体原因无法确定。”受伤当日,陈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共计4.3万余元。2009年4月10日,陈先生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
2009年1月,陈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故意破坏火灾现场,使火灾原因无法认定,火灾责任无法确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对火灾承担全部责任。火灾给自己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请求判令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赔偿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误工、交通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3.4万余元,并支付伤残赔偿金,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液化气供应站辩称,供应站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查看火灾原因,征得陈先生家属同意情况下取走燃气表。经供应站工作人员查看,陈先生在房屋装修时,擅自将有关煤气的安装进行改变。火灾原因是由于陈先生使用燃气不当,陈先生擅自改动煤气装置造成起火,不同意陈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液化气供应站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液化气供应站不能提供事故发生原因是房主私改煤气管道证据,故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液化气供应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是在公安部门及物业工作人员均在场,征得陈某家属的同意下拆下燃气表。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作为经营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相关领域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的专业培训,在爆炸发生之后,其应该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现因燃气表被卸下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液化气供应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