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验检疫局 夏飞平
尽管《刑法修正案》为检验检疫部门打击逃检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更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好,需要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
如何防止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非法入境,是检验检疫部门亟须思考的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国外优良动植物种源、优质动植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不断将禁止入境或需检验检疫的境外活体动物、种子种苗、疫区产冻肉、水果等偷运到国内,贩卖牟利,甚至已达肆无忌惮的地步。根据国际有关学者的研究,非法走私商品能被查获的仅10%左右。据此推理,国内市场上经营的非法入境食品非常庞大。2008年3月,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讨论时说,市场上的“洋水果”大约90%是非法走私的。
未经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存在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传入的危险,如水果容易携带地中海实蝇,疫区冻肉易携带禽流感、疯牛病、非洲猪瘟等,这给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因动植物疫情通常有一定的潜伏性,往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呈现出来;即便有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其原因也非常复杂,很难将其原因归咎到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由于当时的刑法难以对逃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故一些犯罪分子逃之夭夭。据了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实施后的17年里,以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来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案件甚少。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对多条条文作了修正,其中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修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无疑为检验检疫部门打击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利器,将给逃检者套上紧箍咒。
该条款由原来的“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比修正前的条文,此款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此条款的管辖范围扩大,违法行为由原来只针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扩大到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这意味着不仅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俗称“外检”),连国内区域间的检疫和防疫管理秩序(俗称“内检”)也将受刑法的调整,违反者将可能被追究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此条款管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强化了对内动植物检疫工作。
最值得检验检疫部门关注的是,该条款增加了“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一句,这句话使构成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观方面扩大了,从原来强求行为的“结果”,即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才构成犯罪,扩大为“结果”和“危险”两种形态,只要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规定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不需要结果,就可以定罪、量刑,这就意味着追究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刑罚的门槛降低,大大提高了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的震慑力。例如,境外某国正流行疯牛病,我国已发布公告禁止进口该国偶蹄动物及其产品,有人却置国家禁令于不顾,依旧想方设法试图将该国的牛肉偷运或携带入境,此人的行为就可能存在“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的情形,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此人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都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都必须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从另一角度看,《刑法修正案》把“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列为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客观方面之一,充分体现了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预防原则,显得更为客观、科学。同时,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所涉及的法的范围从局限于一项法律,扩大到国家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比制定法律容易得多,且针对性强,对主动、及时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动植物疫情更为有利。
为此建议按照动植物检疫的预防原则,抓紧进行科学研究,对各类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科学的风险分析,明确各种逃检行为“危险”的定性,并根据“危险”的定性,与检察、公安等部门修订和完善逃避动植物检疫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显然,立案追诉是根据修正前的刑法制定的,是以“结果”为标准,滞后于《刑法修正案》,应及时进行修订。其次是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案件处置程序、证据收集要求、案件移送交接程序、涉案物品处置等各项规章,方便基层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操作。第三是加强与海关、边防等相关打私、缉私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共同遏制沿边、沿海非法偷运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现象的蔓延,确保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