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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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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 商务部12月13日发布公告,公布对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的裁定结果:同意由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并根据复审结果将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 

  公告生效后,韩国出口商以“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将适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中的“其他韩国公司”税率,即27%。进口经营者自   2005年12月13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上述公司的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9%。

  2004年10月9日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并随后按商务部要求提交了申请书的相关补充材料。商务部审查后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立案后,申请人发生公司分立。申请人主张由分立后新成立的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陈刚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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