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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之剑当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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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举行的“鼓励轿车走进家庭”政策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有关专家透露,《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改当中,未来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其中最受人关注的“修改”内容当属“罚则”了:升级后的“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将对违反规定企业的罚款数额上限由原来的“最高3万元”提升至“最高50万元”。另外,修改稿关于“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等强调处罚的内容,也成为人们关注的亮点。

  现在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要进行升格,是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通过影响广泛的丰田召回事件,我们已经感到,国外品牌在处理召回问题时施行双重标准,这在对国内消费者造成损害和不公的同时,实际上也已经构成对中国召回法律法规的轻视或挑战。因此,树立我国召回法律法规及执行尊严,维护国内消费者权益,这已经成为必须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另外,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也是对即将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呼应。后者作为具有更高立法权限的更高级别的法规,将对所有现行有关召回部门法规都起到指导和限定作用,而《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此次修改的内容,正是对它的参照和适应。

  不可否认,由于我国召回制度建立时间太短,而我国的经济结构和发展过程又非常独特,企业状况、消费水平等比较复杂,这使得我国在实施召回制度时遇到许多困难,多方面的利益权衡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该制度所本应具有的独特功能,而作为部门规章出现的召回法规,其强制性、约束力和威慑力一直并未充分体现出来。从几年来汽车产品质量投诉一直居高不下这一现实来看,召回制度主要针对企业的义务要求尚未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约束力,无法达到召回的理想状态和效果。一些汽车制造厂商对涉嫌缺陷质量问题避重就轻、隐瞒不报或者通过维修站私下处理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个别厂家自我炒作、借召回作秀等不正常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打击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更损害了召回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出现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制度没有对企业召回的法律责任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这是一种弱约束,其所划定的界线很容易被企业的逐利本性突破。另外,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宽,产品质量认定标准、检测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完善。即使是目前已经送审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有专家认为其中仍有一些缺憾,比如,对召回发生后如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补偿等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

  很显然,我国召回法律法规在经历数年立法实践之后,终于开始谋求立法权限上的突破,表明我国召回制度正在走向“强势”,树立更高威严。我们由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升格这点还可以推断,一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那么,现行其他部门召回规定(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草案)》等)处罚标准太低、惩戒效果太弱的问题将会随之改变。

  如果说此前召回制度作为一把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由于剑锋不利不足以产生威慑力的话,那么,现在修改完善召回法律法规,特别强调其“硬约束”作用,则是把利剑开刃、磨利,使企业总有一种利剑随时落下、穿颈夺命的危机感。畏危者安,畏亡者存。只有让召回之剑发挥其强大的威慑作用,让企业时刻有一种如履薄冰的危机感、紧迫感,召回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引导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的动力。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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