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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个人信息的“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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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社会,有些消费者希望获得更多、更好的商业服务,自愿将个人的某些信息披露给一些商家,如果商家按照有关约定妥善利用,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目前不少商家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资料的方式不规范,也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资料,更有的是通过不正当的渠道“盗取”来的。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其职能和岗位的特殊性,将公民的个人资料擅自作为商业情报出卖。

据了解,在房屋中介代理公司中个人信息资料越新鲜越值钱,一手个人资料大约可以卖到6元/份,若量大则可优惠,一个500户的楼盘整个业主资料在1000元左右。这是第一次被卖的价格。“二手”价就低得多,有些甚至只花数百元就可以买下上千份。买卖个人资料不仅存在于房地产业。也许就在你办理信用卡、开通电话、买车、寄信、加入俱乐部、接受问卷调查、进行网络注册及其他各种表格登记,甚至填写医院病历时,个人资料就进入了市场,成为交易商品。从此要面对陌生人的电话和邮件骚扰,令人恼火却又无可奈何。

由于商业营销对个人信息的大量需求,买卖个人资料已悄然成为一个新兴行业,比如说与健身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营销部门,会直接找到俱乐部,希望获得会员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的传播失控,具有难以挽回的影响,有时甚至会落入骗子手中,导致骗案发生。因此,保护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随意泄露和滥用,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也是保护个人生活免受无端干扰,让公民获得社会安全感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更没有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规,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经济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就当前来讲,笔者认为,除拥有和使用公民个人资料者要加强自律,以及公民自身要注意个人资料的自我保护外,最主要的是立法及执法机构要加紧对各行业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资料的法律规范,并对出卖及随意泄露和滥用公民个人资料的行为加以查处。

作者:葛志玉 来源: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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