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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将执行国IV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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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厅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将从6月1日起,对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据悉,为平稳推进国IV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根据专家咨询会专家们的意见,执行时应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研究表明,一辆符合国IV标准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比同类型国III标准的可降低50%。为了配合国IV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广东省颁布了粤IV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标准。石油公司将按照广东省车用成品油实施时间,及时向珠三角地区供应符合第四阶段要求的车用成品油。

作者:刘玮宁 邓慧玲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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