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综治办、公安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委联合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这是推进黑龙江全省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施行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建立健全火灾防范机制,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标准》以消防安全责任制为主线,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突出政府的领导组织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消防设施建设责任和落实检查考评责任。要求各市(地)、县、乡镇政府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并建立政府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考评机制,县、乡镇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市(地)、县、乡镇政府结合消防工作督察和消防安全责任制验收工作,至少每半年检查、考评一次工作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年组织对辖区农村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并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级评定一并进行;公安派出所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一次辖区农村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每年对辖区乡镇、村庄消防工作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辖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义务消防队进行至少一次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季度向公安派出所下发农村消防工作要点,消防支队每年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从事农村消防工作的民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消防科(大队)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包片人员定期对包干公安派出所进行抽查和指导,实行双向连带责任,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农村消防监督工作。标准还要求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立消防工作小组,落实1名村民作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村庄的日常消防工作。同时,对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标准》以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为重点,对经费保障,要求县、乡镇政府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每年明确经费投入,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落实农村民办、义务消防队伍养护资金,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村消防经费的收支渠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对设施建设,要求各地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编制或修订的《城镇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并对农村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方面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对群防群治工作,要求各乡镇、村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全面推广农村“七户联防”、“多户联防”、“风险共担”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组织,并贴近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对农村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上,对涉及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百乡千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组成提出要求,力求实现“一乡一车一站”的基础目标。对各村庄消防点设置,简易消防车、手抬消防泵、灭火器材等配备,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和资源整合提出要求,力求实现“一村一泵一队”的基准目标。《标准》还要求农村消防队(站)、消防点应设置明显标识,配备火警电话。各村庄应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