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舟山检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在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舟山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管时,在该公司的发货区,发现其使用的木箱上的IPPC专用标识没有按照现行规定加施,其标识编号为CN-031/MB-33/DB,标识样式与CN-031/MB-33/DB标识加施企业的样式不一致。检疫人员怀疑有造假嫌疑,立即与标识加施企业取得联系,并与企业有关人员两次到现场确认并取证,证实该批标识确实为假冒。经与生产企业核实,该企业承认了伪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行为的事实。检疫人员当场收缴了假冒标识印章一枚。
舟山检验检疫局已对该违规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对违规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这是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质包装要求加施IPPC专用标识以来舟山检验检疫局首次查处伪造盗用IPPC标识案。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要求从2005年3月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办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企业,才有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资格。
一些不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为利益所驱使,擅自伪造、盗用其他企业取得的IPPC标识样式和编号,将未经有效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用于出口,这种行为将造成恶劣影响: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监管秩序。出口木质包装的生产、加工、标识加施、出口过程都应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而这些伪造标识的企业逃避了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管。二是危害了我国的出口信誉。冒用标识的木质包装一旦被国外查明是伪造的或检出有害生物,必将对我国出口商品声誉造成影响。三是扰乱出口木质包装市场。企业伪造IPPC标识,大大降低了成本,缩短了生产时间,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正规的标识加施企业产生冲击,进而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四是损害了出口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利益。出口商品如果在国外入境口岸被检出木质包装不合格,可能会影响通关速度,甚至遭受退运、销毁等处理,给出口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伪造IPPC标识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