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吵嚷嚷了多年的电信资费改革真该来点真格儿的了。5月25日上午,北京市消协再次召开进一步推动电信资费改革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法律人士以及运营商代表,就固定电话月租费和移动充值卡逾期账户内余额等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众多业内和法律专家认为,电信运营商对过期电话卡余额不退,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固话月租费应取消或大幅度降低。
月租费涉嫌重复收费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月租费是乱收费,用户有权知道固话月租费究竟租什么。号码是国家资源、电话机用户自备、通信线路是电信公司的运营成本,这些都不是租赁的标的物。所以,电信公司如果要收取所谓固话月租费,首先应向用户明确出租的标的是什么,否则就是乱收费。如果电信公司认为月租费是用于铺设电信线路,也是不合理的。因为铺设线路是其提供电信服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铺设管线的费用是电信公司的经营成本,不应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另外,固话月租费涉嫌重复收费。电话费本来就是按分钟收费的,消费者已经为使用电话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无需再另行支付月租费。建议固话月租费的收取应进行听证。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室主任王学庆认为,近年来,固定电话用户量的增加、宽带参加电话成本分流、光纤大幅度下降、交换机价格大大降低等,使固定电话成本下降,而成本下降带来的好处应该全社会分享。所以,应该降低固定电话月租费或通话费。
充值卡不应设定有效期
北京市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青指出,电信运营商以占用号码资源为由单方面设置使用期限,涉嫌利用单方面约定强制消费。占用号码和强制消费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占用号码资源可以有偿,但强制消费有悖于法,违反消费者意愿。
王学庆说,移动充值卡付费属于预付费消费,消费者买了多少服务,就要有一定的服务量。购买充值卡的消费者要被迫接受卖方关于有效期的条件,双方是不平等的。如果取消消费期限,少赚一点钱会让企业的形象更高。王学庆建议,运营商销售充值卡可以不约定消费期限,用户想什么时候消费就什么时候消费;如果是有期限的卡,不妨让利给消费者,考虑提供一些折扣,激励老百姓消费。
余额不退无法律依据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认为,移动充值卡是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的一个合同,消费者以预付费方式支付,运营商提供服务,但这个服务有期限,从《合同法》第39条看,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的,是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余额不退的条款不受法律支持。到期余额不退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一旦消费者和运营机构之间产生纠纷,法律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或者加重消费者利益。
邱宝昌认为,无论是从公平原则,还是从《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讲,用户手机卡里的余额都属于用户,移动通信公司不能将其无偿占有,应将余额退还给用户。
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说,他考察过很多国家的立法,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余额不退都没有法律依据。预付费消费有很多好处,企业可以获得发展资金,消费者能够享受消费折扣,很多国家都有预付费的消费卡,但是没消费完,余额肯定退还消费者。如在日本,使用预付费式消费卡可以打折,但如果没有按期消费完,企业可以用不打折的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再将余额退还消费者。这样能照顾到双方的利益,也是各国通用的一种做法。在国外,企业收取的预付费不归企业,而是放入托管银行的指定账户,而且规定托管的利息归消费者。但在我国,电话卡内余额不仅不退,利息也忽略不计,有不当得利之嫌。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当中运营商制定的一些条款,消费者在没有选择的条件下被迫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