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印制的新版出境旅游示范合同文本正式下发,其中多项内容规范了现有出境旅游的交易行为,特别是对目前旅游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约定。其中首次明确规定:合同中禁用“准星级”等模糊用语;不可抗力增加支出应协商分担;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点,将支付违约金。
禁用“准星级”等模糊用语
在目前很多出境旅行社的旅行线路中,将非星级酒店标注为“准×星级”、“挂×星级”等模糊字眼。新版合同规定,旅游《计划书》标明服务标准用语时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新版旅游合同还规定,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须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如安排了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10%至20%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增加支出应协商分担
不久前,冰岛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滞留欧洲,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在新版合同中,这种情况被明确规定为“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新版合同规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须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
此处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赔偿10%
新版合同中规定,出境社领队或境外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须每次按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须按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新版合同中将组团方式明确列为“合同标的”部分内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出境社拼团、转团时,应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如果出境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新版合同还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