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3号) |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 561-2010)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配合GB 18484的贯彻实施,规范焚烧处置设施的性能测试行为,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所涉及的测试内容、程序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性能测试。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性能测试。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制玩具(HJ 566-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木制玩具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德国蓝天使环境标志授予基本标准《木制玩具》(RAL-UZ 130)。 本标准对木制玩具产品及其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环境行为提出了控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木制玩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质量占玩具总质量95%以上的木制玩具。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喷墨墨水(HJ 567-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喷墨墨水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低毒、低挥发性喷墨墨水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日本生态标志《墨水盒》(NO.142)等标准中有关墨水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喷墨墨水生产企业的技术现状和产品环境特性而制定。 本标准对喷墨墨水中的有害物质、包装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喷墨墨水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喷墨设备用墨水。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固化喷墨墨水。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