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时髦”一把,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个手机,没想到买到的却是个赝品。近日,消费者宋先生急匆匆走进山东招远市质监局稽查队。
宋先生一进门就说,“我在电视上购买的手机是假的,质量与电视宣传的完全不一样,想到你们质监局是管产品质量的,所以请你们帮我讨回货款。4月12日,我通过电视购物节目订购了一款价值2380元的手机,与供货商协商货到后付款。当天邮递员就送来了货。我付款后现场拆封时却蒙了,这款手机与自己所订购的手机材质、型号都不相符,而且从外观上看不是正规产品。于是立即打电话给供货商,可对方却久久无人接听。因此,我请求邮递员暂不要汇货款,等我与对方联系上再说。可邮递员称货到汇款是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的规定,他们只负责送货,货物的质量由我与供货商联系,货款必须按期汇到对方账户。我觉得人家说的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总觉得自己不能就这样被‘骗’了吧?所以请你们质监部门打假的同时帮帮忙,帮我追回这笔货款。”宋先生补充说道。
了解情况后,招远质监局稽查队执法人员立即与工商局执法人员联系,一起与宋先生来到某邮政快递公司,并向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部手机涉嫌假冒,快递公司在明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不能仅仅根据内部规定执意汇款。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快递公司最终同意将手机退回发货单位,并将货款退给了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