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服用假冒蜂胶,眼睛产生不适。郭女士和共同服用的丈夫吴先生将出售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退还货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10倍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郭女士和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和吴先生诉称,由于郭女士两侧扁桃体切除需要补充营养,一直服用天宝康蜂胶胶囊5年,吴先生也一起服用。2009年,他们从赵某处购买蜂胶胶囊15盒,货款1100元。服用后,郭女士眼睛出现黑斑,到医院就诊后,接受治疗期间仍继续服用胶囊,黑斑仍不断扩大。直到去另外一家医院就诊,医生提示是否经常服用药物或食品后,才怀疑是受蜂胶胶囊的影响,停止服用胶囊后,黑斑不再扩大。经天宝康经理确认,赵某出售给郭女士的胶囊是假冒产品。后郭女士报案,但未与赵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庭审中,赵某承认假胶囊是自己出售给郭女士的,以前自己是从厂家进货,2009年6月后天宝康公司不再供货,自己就从网上订货,结果进到了假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蜂胶胶囊符合法律对于食品的定义,赵某对网络购物存在的产品质量风险应有认知能力。赵某在厂家停止供货后通过互联网进货并销售,应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所售产品附有“假一罚十”的声明,应视为支付违约金的承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返还郭女士购买蜂胶胶囊的货款11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