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发现某建设工程公司有5台起重机械超期未检,工作人员及时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在监察指令书到期后,该单位仍未进行整改,且有2台超期未检起重机继续作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到期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不得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或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针对此种情况,金山区质监局已对该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