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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达茂旗质监局强化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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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包头市第四届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即将召开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保障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质监局结合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和辖区实际情况,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力求从管产品向管企业逐步实现转变。

  一是宣传先行,在提升企业法律意识上下功夫。达茂旗质监局组织8家食品生产企业和36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召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宣贯会,重点宣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的践行者,最后还对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二是服务跟上,进一步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将包头市质监局统一制作的适用于企业内部管理的各种表格和台账装订成册,连同以该局发文的形式发布的国家质检总局119号公告下发到各获证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包括原辅材料采购进货、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不安全食品处理(召回)及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在内的各项制度,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和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协议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管理制度。

三是加强执法,坚决查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下一步,达茂旗质监局要加强巡查和回访工作,对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同时要加强企业证后监管,在督促企业完善自检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产品的抽检监督以及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作者:叶子蔚 来源:包头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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