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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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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于1967年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GATT(WTO的前身),市场的开放有一个较长的缓冲阶段,在充分利用WTO协定中允许的关税和市场准入数量管理手段的同时,利用协定的“灰色地带”,在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等方面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把进口商品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减至最小程度,特别是在限制农产品、水产品进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
  韩国表面上已基本取消了进口产品的硬性管制,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利用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等多种技术性措施进行严格控制。根据韩国《2002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其主要制度包括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紧急进口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强制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份标准规定等。

  韩国依据《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制订了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标准。如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强化原产地标识等。

  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对202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韩国公布的2002年版《食品公典》,对肉类、水产品、乳制品、食品中的抗生素、杀虫剂、激素残留允许基准进行了修订。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1961年12月30日制定《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和《输入植物检疫规则》,执行机关为国立植物检疫所,检疫对象为谷类、饲料、原木、苗木、水果、蔬菜、韩药材及植物性产物1000余种,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该法规定:凡进口植物(含容器及包装)及明令禁止的品种,必须及时向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查;进口的植物等必须附带由出口国政府机构发给的、标明经检查没有携带有关病害虫的检查证明书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签发机构或检查官直接署名、盖章),否则不得进口。

  对食品的检查,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国立检疫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和《药事法》执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7、9条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公典和食品添加物公典的标准和规格。另外对产品成分配合比率、制造方法、容器是否适当,性能说明是否夸张和虚假标志,是否有过分包装,韩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等实施检查。食品中的水产品和畜产品(食用肉类)及畜产加工品分别由海洋水产部的国立水产物检查所、国立兽医科学检疫所进行检验、检疫。

  韩国还依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1961年颁布),实施对牛、马、绵羊、山羊、猪、狗、鸡、火鸡、鹅、鸭、蜜蜂等的进出口检疫,执行机构为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

  为防止口蹄疫等恶性家畜传染病的流入,韩国政府制订并颁布了《粗饲料进口卫生条件》。除澳大利亚等18个国家外,其他未列入不受限国家名单的国家和地区生产的粗饲料(指稻草、麦秆、草料类作物,青饲料作物,生物发酵饲料作物,饲料用根菜类、野菜类、树叶类,通过保持自然状态或进行干燥处理,以及一般截断或粉碎切割后生产的饲料)向韩国出口时,必须是韩国政府认可的设施和工厂经消毒和高温处理后生产的粗饲料,而且必须用密封集装箱运输,出口国政府还需签发相应的出口检疫证书。该制度于2001年7月28日实施。
  目前,韩国舆论对转基因食品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安全性等问题的宣传普遍持保留态度,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有不同程度的担心。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制订颁布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基准》,并于2001年7月13日开始实施。按照该《基准》,对于生产、加工和进口的大豆及玉米制品、豆粉、玉米淀粉、辣椒酱、面包、点心、婴儿食品等27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其制造过程中使用的5种主要原材料中,只要有1种以上为转基因技术种植、培育及养殖的农、畜、水产品,且基因变异DNA或外来蛋白质存留在最终产品时,均须进行标识。

  二、质量认证制度
  1992年,韩国把ISO9000族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KSA9000,并从1993年开始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韩国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采取国家统一管理制度,按《质量管理促进法》的规定,由工业振兴厅依法统一管理全国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制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认证机构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基准,包括认证机构及培训机构的有关基准、审核员资格基准及认证审核基准等;对认证审核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及注册审核员实施监督管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应机构和各国认可机构,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双边合作。

  为了有效的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工业振兴厅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指南,制定了认证机构的认定基准,并按基准要求开展了对认证机构的认定工作。其认定程序为:
  1.提出申请:拟申请认证的企业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附上有关的资料。

  2.实施审核:由认证机构的认证委员会指导派两名以上注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按《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基准》实施审核。

  3.提出审核报告:审核组对申请企业审核完后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的认证委员会提交审核报告。

  4.作出结论:认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审核组的报告,投票作出审核结论。

  5.颁发证书:认证机构将审核结论通知申请企业,并向审核合格企业颁发证书。另外,认证机构需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及其事后管理状况报送给工业振兴厅。

  6.监督:认证机构按“认证业务规定”对认证合格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拟注册认证审核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企业或国立试验研究机构或工业振兴厅指定的咨询诊断机构从事7年以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业务(不包括培训期);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在企业或国立试验研究机构或工业振兴厅指定的咨询诊断机构从事5年以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业务(不包括培训期)。

  韩国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第一,KS标志认证制度。KS(Korean Standards)标志认证制度是依据产业标准法制定的国家规格,自1960年开始执行,每5年对规格是否适合进行一次审议,决定是否予以修订、废止。该认证制度主要针对原材料、部件等大量生产并广泛使用的品种,以及普通消费者使用但不经试验、检查难以确认其安全性能的产品。认证业务在政府机构执行了38年后,于1998年7月24日移交民间机构韩国标准协会执行。

  第二,ISO9000认证制度。韩国于1992年制定了KSA9000系列,1993年将《工业产品品质管理法》改为《品质经营促进法》,国内ISO9000认证由工业振兴厅指定。韩国品质认证中心为最初的认证机构。1997年对《品质经营促进法》进行了修改,指定“韩国品质环境认证协会”为认证机构。

  第三,IS014000认证制度。1995年制定了有关促进环境亲和型产业结构发展的法律,为ISO1400提供了法律依据,指定“韩国品质环境认证协会”为认证机构。1996年制定出KSA1400标准,正式实施认证制度。

  第四,环境标志制度。现行的环境标志制度是从1990年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对搜集的国外资料的分析,制定了实施计划,召开专家听证会,广泛征求国民意见,公开征集环境标志图案。通过上述准备后,1992年4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制度施行的有关规定》,同年6月开始施行。1994年12月22日出台了《环境技术开发及有关支持的法律》,为环境标志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的机构等优先购买获得环境标志商品的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是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共同参与的。在这方面,环境部主管着相关法律的制订、修改等工作,民间团体环境标志协会则负责对象产品的选定、环境标志使用的认证、认证产品的事后管理等实质性的业务的执行。

  第五,环境成绩标志制度(有关环境的信息用图表、graph标示的制度)。环境部为在2001年2月4日施行该制度,从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对该制度的运营方法、程序、指导方针等进行了研究,同时对《环境技术开发及有关支持的法律》进行了修改(2000年2月3日公布),为该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为在施行该制度时,使企业能够方便地利用有关基础数据,环境部制订了环境建设3年计划,从1999~2001年建立电气、运输等国家基础产业和钢铁、合成树脂等基础材料的环境性数据库。

  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运作
  (一)农产品、水产品
  韩国对农产品进口实施通关强制性申报制度。2002年,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水果等110个品种。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实行实地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该国生产的农产品。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果抽检不合格率较高,可随时对所涉及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即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逐批检验。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即出口国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方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国际兽医组织(OIE)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

  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分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水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韩国对水果的进口许可经过三个阶段的审查,首先对出口国的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信息搜集,经综合分析研究,对病虫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第二阶段到产地进行实情调查并共同进行消毒处理试验,验证检疫的安全性;第三阶段就两国检疫协定进行协商,最后决定是否允许进口。对谷物的进口限制,主要以转基因或运输过程中为防霉变而使用的防腐剂过量为由进行限制。

  韩国国立植物检疫所依法负责对进口园艺产品实施卫生检疫检查。韩国已经根据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但是,作为一种有效的非关税措施,韩国通过实行严格的检疫标准限制进口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水果等园艺产品在内的植物及其容器、包装,进口时必须接受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在卫生检疫方面,对200余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农药污染控制极严,如菠萝的DDT、DDD残留标准为0.2ppm。

  有关检疫的其它规定包括:
  (1)已经杀灭了害虫、且经过包装处理,害虫无法侵入的植物;或者经过加工,害虫无法重新繁殖的植物,进口时可以不经过植物检疫。

  (2)进口植物必须附带出口国政府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原件或经检疫官签名、盖章的复印件。

  (3)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进口的植物:
  经过对害虫威胁的分析和评估确认,如果该害虫流入韩国境内将对韩国内植物造成巨大伤害,则含有该害虫的植物或途经该病虫害发病地区的植物,被禁止进口;有害植物;泥土或沾泥土的植物;上述植物的容器或包装。

  (4)需要隔离栽培后才能进入韩国的植物是:花卉的球茎类;土豆的块茎和地瓜的块根;果树类的苗木等;禁止进口品种中,以试验为目的,且获得了进口许可的、用于栽培和繁殖的种苗。

  (5)经进口检验,确认有关植物符合附带卫生证书规定、临时进口限制规定、产地检验规定、消毒处理规定、禁止进口商品规定,且不含有限制入境的害虫及临时限制入境的害虫,则可以给该植物发放检验合格证书,通关放行。

  (6)在下列情况下,有关植物将被作消毒、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未附带出口国当局发放的检验证书或属于阶段性限制进口品种或禁止进口品种的植物,将被销毁或退回;经检验,发现禁止入境病害虫的植物,将被销毁或退回;经检验,发现监视类病害虫、限制类非检疫病害虫或临时限制入境病害虫的植物,需经消毒处理后才能通关放行,如没有办法消毒,则销毁或退回。

  (二)工业品
  韩国依据《品质经营促进法》及实行规则,对工业产品进行安全检查,执行机构为产业资源部下属的技术标准院,该院根据《品质经营促进法》第17条和第29条,制定安全检查对象产品的安全检查标准。2000年韩国技术标准院为了提高电气产品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根据IEC制定的技术标准,制定出与IEC标准同等的241个标准,并向WTO技术委员会通报。该标准将分三阶段实施:2002年7月开始,电视、吸尘器、冰箱等86种家电产品,只有符合IEC的国际规格才能通过安全认证试验;荧光灯等灯具类和电动工具类等64个品种,于2002年开始;电线及保险丝类等将于2003年7月开始。

  对于汽车,除了实施税上加税的措施外,在产品分类上,国产汽车出口时归类为重化工类产品,但对进口的外国汽车则归类为消费品,使购买进口汽车的顾客产生购买奢侈品的印象,在汽车噪音检测上,采取了高于欧美的韩国标准;另外,税务机关对购买进口汽车的顾客重点进行税务调查,由于在韩国偷税漏税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一手段使那些欲购进口汽车的人望而却步。对于己经获得EU和DOT技术标准认证的进口汽车轮胎,仍坚持按韩国的技术标准进行检证,实际EU和DOT标准高于韩国标准。  

  (三)药品、化妆品
  对进口药品要求提供以韩国人为对象的临床试验资料,把进口药品排除在医疗保险报销药品之外。
  化妆品则把在国外没有任何销售限制的防紫外线、增白、除皱等品种列为功能性化妆品,而采取与医药品标准相同的事前审查制。

  (四)中国对韩出口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严重影响
  目前,中国受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检验检疫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分布在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领域。

  1.疫病区域化问题
  韩国一直把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检疫区,一旦发现中国某一个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受此限制,目前,中国的新鲜水果只有菠萝、青香蕉可以对韩出口。

  在畜产品检疫评估时,韩国甚至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把中国其它所有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2001年6月,韩国从中国个别企业产品检检出禽流感病原体后,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了临时禁止进口措施,同年11月底虽然有条件解禁,但目前中国家禽肉对韩出口实际仍处于停顿状态。

  2.畜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中国对韩国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需经韩国评估注册。目前,中国仅有17家禽肉加工企业获韩国注册,可以对韩国出口。

  3.过于苛刻的检验措施
  中国的农畜产品对韩国出口中遭遇了韩方苛刻的检验措施,增加了相关企业的负担和经营风险。

  2002年1月,在未事先通报的情况下,韩国对中国出口的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等11种产品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

  1999年9月以来,韩国对中国的活鳗、活石桂鱼实行严格的鱼体激素含量检查,采取“先精密检验、后通关”的管理措施,延长通关时间(一般为3~4天),致使活鱼存活率下降。这一做法阻碍了中国对韩国的鲜活鱼类出口。从2002年7月1日起,韩国对进口活鱼实施原产地标识制,把国产活鱼与进口活鱼区别开来,客观上阻碍了中国活鱼的对韩出口。

  四、政府、非政府机构和企业的作用
  就技术性贸易措施而言,韩国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政策的制定方面,重点对进口农产品、汽车等进行限制,比如:规定必须对水产品及肉类实行产地标识,对转基因的农产品及食品要特别标明等。

  韩国政府把“身土不二”的精神作为推动民族工业发展的重要指导准则,已经深深融入韩国民众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韩国农协多年来一直把“身土不二”的口号喊得很响,并通过舆论机构的大力宣传,给民众的心理上深深地植入了国产的才是最好的,只有吃自己土地上生产的食物才有益健康的印象。农协在全国各地设有自己的农水产品收购、批发、零售市场系统,对于那些进口国外农产品的企业,农协发起不购卖其产品的运动。韩国医药品制造业协会还开展“购买韩国产医药品的宣传活动”。

  特别是,韩国各主流电视媒体都开设了专门介绍国产农水产品的专题节目,甚至把进口的农产品与国产品当场进行比较,利用仪器检测的结果说明问题。这些做法对抑制进口品的销售,巩固、扩大国产品的地位和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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