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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布“儿童产品的定义”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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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17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履行职责,就释义规则提案发布了一项联邦登记通知草案—即“儿童产品的定义”。该提案旨在提供指导性意见,阐明在确定是否为儿童产品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在按计划于3月31日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所有五名专员都投票赞成该草案,认为仅需对其做“细微的改动”即可在联邦登记处发布。 “细微的改动”主要指需在文件中对“首要设计用途”的含义做进一步解释。不久,在CPSC的网站上,将刊登此次以全部五票通过的官方通知,以及经修改后的文件全文。一旦文件在联邦登记处发布,就意味着在最终规则出台以前,至少将有30天用来征求业内和公众的相关意见。

  有若干条CPSIA的条款使用了“儿童产品” 这一术语,它的解释是“设计或主要供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消费产品”。基于这一术语,在确定一件产品“是否是设计或主要供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使用”时,要求将若干个因素考虑在内。

  上述因素包括:

  • 制造商描述产品设计用途的声明,包括产品上的标签,制造商的声明是否合理;

  • 在包装、陈列、促销或广告方面,产品是否显示出适合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使用;

  • 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产品是供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

  以及;

  • 委员会成员于2002年9月发布的“年龄鉴定指南”及其后续文件。在提议的释义规则基础上,将创建一节新的内容: 即“16CFR1500.92—‘儿童产品的定义’”。相关方将依据此提议,就法定解释和伴随因素展开讨论,以便在评估消费产品以确定其是否儿童产品等方面,向制造商提供指导意见。

  以下是提议解释规则中的最新释义:

  “儿童产品”: 指“设计或主要供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消费产品”。术语“设计或主要供”指那些设计供或普遍认为供以12岁或12岁以下人群为主的消费者使用的产品。主要供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是指在合理情形下可预见其用途或可出现误用、儿童身体将与之接触的产品。

  “一般使用产品”:指不针对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进行推销和广告宣传以及主要适用于12岁以上人士的消费品。

  最后,释义规则提出时还就伴随因素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提供了数个产品类别的的特例。很显然,该文件旨在向制造商提供详尽的指导意见,以帮助其评估和确定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为儿童产品。

作者:佚名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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