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控制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部决定制定《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05年9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大家,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5月15日前反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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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55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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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