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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 2004 审核中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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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01:2004已于2004年11月15日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颁布。GB/T 24001-2004/ISO 14001:200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5月15日实施。

SGS的很多客户在今年的监督访问和复评中都积极地进行了换版,总的来看客户对新标准的理解和转化都是到位的。但是,在审核中也发现部分客户没有完全达到新标准的要求。主要的原因可能是:

  • 没有很仔细的将新老标准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就匆忙将文件更换了。其中的变化主要体现新老标准中最突出的变化,如4.3.2, 4.4.3和4.5.2等。而新标准中一些较为细致的改变,并未融合到04版的体系文件,从而在体系的实施中也未能较好地满足新版的要求。

  • 对新版标准的要求并未完全理解, 如4.4.3中关于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交流。其中很多企业在实施96版标准时对该要素的要求就未完全理解。

以下根据我们的审核经验,就上述两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总结。

1. 04版的环境方针要求将方针“传达到所有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而96版只是要求将方针传达到全体员工,并未明确指出要传达到“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审核时发现一些组织没有认真实施此项要求。有的是没有注意到此项要求,有的对“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包括那些人并不明确。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某产品的制造又包含该产品的销售,其销售商网是采取加盟方式,很明显经销商就是““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制造型企业中从保安公司聘用的保安员既可以看作“为组织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一般“为组织工作的人员”比较好确定,组织应该认真明确哪些是“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而后将方针要求传达给他们。传达的方式应注重实效,让接受者确实理解方针的内容,在各自的实践中实现落实方针的各项要求,方式方法可有多种多样。

2. 新标准4.3.1要求,环境因素识别程序应覆盖已规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很多组织96版程序文件中就已经覆盖了此要求。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组织并未完全落实该要求。例如,审核中会发现某组织在两次审核中间增加了一条生产线,工艺和产品与以前的相同,其环境因素清单并未发生变化。如果审核员要求出示其在扩建前或建设中环境因素是否进行了辩识的证据,一般情况下组织会拿不出来,至于控制如何上述过程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追溯。一旦活动、产品和服务发生了变化,就会产生新的环境影响。如果一个可承接各类工程项目的建筑公司实施EMS,该要求的特点体现更为突出。因此,环境管理体系应该体现动态的管理,即对“变化的管理”。这点在OHSAS18001中体现更为突出。

3. 4.4.2中要求组织不仅要保证内部员工的能力,还要保证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的能力。这就要求识“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那些能够给组织带来重大环境影响。在审核中发现一些组织仅识别了内部的重大环境影响岗位。在确保能力方面也是“内外有别”。内部员工有系统的培训,而对“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重视不够,有的仅将程序或其他文件交给外来员工的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培训,对培训效果的追踪验证也不严谨。这样一来如何保证“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的能力?当然,并不是必须由组织亲自来进行培训,而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外部人员能力的符合组织要求。如果承包的餐厅发生了火灾,组织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 条款4.4.3要求组织要有关于重大环境因素外部交流的文件化的决定。该要求在新版中要求的很明确。该决定可以描述在手册、程序文件或单独的记录。审核中发现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有的组织没有充分理解该要求,因此,就没形成任何书面的决定;第二,有的组织仅简单决定不对外进行交流其重大环境因素,或“所有涉及到重大环境因素的交流全部由环境管理者代表决定”。但是,实际情况应该不是这样简单。应该首先明确重大环境因素的外部交流的对象,可能包括政府、大买家、社区、环保组织等。组织内部对应的部门是不同的。若笼统划归管代负责,如何确保实际的可操作性?而且对外交流的程度也是不同的。例如:很多大的买家在要求供货时十分关注供应商的环境问题,要求提供重大环境因素及相关控制管理方面的信息,有的要求详细,有的较简略。通常的对应部门是销售/市场部,销售/市场部谁有什么样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需要管代决定?都是组织应该考虑的,总之,无论该“决定”怎么做,应确保可操作性。


04
版标准的最突出的变化是将合规性评价作为一个要素提出来,体现了新标准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在对96版的审核中,由于该要求是4.5.1的要求之一,很多组织对此重视不足。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将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列出,尔后逐条评价。从过程记录来看,不能说不符合标准的要求。然而,在审核中审核员会发现一些,甚至较多的不合规的现象。纠其根源,笔者认为评价仅流于形式,可能是几个人半年、甚至一年坐在一起开个会评价一下,并没有与对实际运行的检查监督(4.5.1)结合起来,反映出对如何实施运行控制的监测测量不清楚。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在建立体系时,未将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融入体系文件和实际的运行中。很多企业对标准很重视,因为可以量化,如果超过了限值,大家就很敏感。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要求重视不足,如涉及到废弃物的管理、化学品的管理和消防管理等。所以,组织要做到守法达标,应首先按照新标准4.3.2的要求 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环境因素”,并将其中的要求和标准结合到体系文件中运行。如何实施合规性评价,笔者不赞同上述的机械的做法。比较好的做法是将法规要求结合到日常(周、月季度)的监测测量中,很自然就实现了合规性评价,而且实际有效。

作者:ISO 14001 & OHSAS 18001 北方区万仲明 来源:SGS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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