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乡镇一瓶盖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厂生产车间和产品仓库均未发现塑料瓶盖产品。在询问当事人时,企业负责人称由于设备安装等原因没有生产,也未办理生产许可证。但执法人员却在其办公场所发现了该厂的销售单据,此单据显示该厂日前刚刚销售80000只塑料防盗瓶盖,货值16000余元。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对无证生产塑料防盗瓶盖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未办理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再生产塑料防盗瓶盖产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