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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港食品企业请关注香港营养食品标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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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获悉,香港一项有关营养食品标签的新规定历经近二年宽限过渡期,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所有在香港市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除特殊膳食用食品外)要求标示“1+7”营养声称内容。包括: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等7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

  该规定要求,如果在标签上有出现其它任何营养声称的,还必须增加标明涉及声称的营养素含量;营养标签的标注应科学,在标签上不得标注诸如“健康的”、“有益的”此类模糊营养声称。同时,港府还规定了16种情况可豁免标注营养标签。其中包括每年在港销售量不超过3万件的相同版本预先包装食品,但必须向香港食环署提出申请。

  这项名为《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的新规定,是 香港政府于2008年5月28日立法会通过的。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选择健康的食品、鼓励食品制造商提供符合营养准则的食品,打击误导或欺诈成分的食品。

  据了解,中国香港有近九成的食品依靠进口,其中六成来自中国内地。据不完全统计,厦门检区2009年输往中国香港的食品就有2.5万吨、货值3800万美元。主要涉及果蔬罐头、肉类罐头及肉制品、中式糖制品、米面制品、调味品、水产品、茶叶、食用菌等,这些食品绝大部分均涉及需标注营养声称。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输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当前应详细掌握香港《修订规例》要求,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商的信息沟通,严把输港食品源头质量关。同时,要做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标注工作,确保输港食品营养标签符合香港要求。

作者:佚名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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