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世贸组织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具有透明度,根据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规定,如果世贸组织成员拟采用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可能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该世贸组织成员应履行通报义务。通报的内容包括拟采取措施的目的和理由以及所涵盖的产品;通报的时间应在该措施还没有被批准,且可进行修改的规定期限内;通报的渠道是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向世贸组织其他成员通报。该世贸组织成员还应在已向该委员会通报的出版物上发布有关公告,使有关利害方知晓将制定某项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世贸组织成员应无歧视地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合理时间(一般至少60天),以便就已草拟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评议结果,该世贸组织成员应予以考虑。如果是涉及人类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该世贸组织成员可省略一些步骤,发出紧急通知。
世贸组织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性措施。除紧急情况外,世贸组织成员应在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宽限期,使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生产者能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性措施,要通过中央政府进行通报。
WTO通报是WTO各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WTO各成员对影响本国进出口贸易的通报积极发表评议意见,是他们充分享受WTO成员权利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