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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完善加工贸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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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加工贸易是中国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5497.2亿美元,同比增长35.9%,占全年外贸进出口总值的47.6%;其中,出口3279.9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值的55.3%;进口2217.4亿美元,占全年进口总值的39.5%。这与世界贸易强国一般贸易出口比重大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情况大相径庭。

  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取得了较大顺差,但由于外资企业是加工贸易的最大经营主体,我国实际仅赚取了少部分加工费。据海关统计,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出口额为2663.5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81.2%。随着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我国加工贸易将继续保持较大顺差,从而也将继续带来贸易不平衡。因此,加工贸易对贸易摩擦的影响是潜在而深远的。这一情况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及研究人员的高度重视。

  当前深刻变革的加工贸易与相对滞后乃至缺失的法规之间的矛盾是制约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涉及海关、商务、发改委、国税、中国银行、环保等十余个部门,因为缺乏一部《加工贸易促进与管理法》,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加工贸易监管相互掣肘、困难重重,主要包括:

  一、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合同的审核流于形式。各级商务部门出于地方利益考虑,不能严格把握对加工贸易的审批权,客观上增大了后续部门的监管风险。

  二、国家税则委员会由于缺乏对IT产业的整体认识,部分IT产品税率长期倒挂。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高税率零部件生产出成品后,为合理避税,利用深加工结转或“境外一日游”、“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等途径在低税率或零税率环节进行合法的补税内销,导致国家潜在税收受到损失。

  三、随着国内外竞争的加剧,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性破产或政策性破产有增多趋势,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但因缺乏加工贸易税收保全机制,加工贸易税收非正常流失风险加剧。事前,各部门审批中缺乏严格的加工贸易准入机制和有效的担保机制;事中,信息不对称,海关、国税无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事后,缺乏保税额优先偿付的法律规定,法院、银行的有限配合使国家税款极易流失。

  四、国税部门和海关对于深加工结转的不同认定和账务处理要求,既使企业无所适从,也使监管部门难以辨别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内销还是深加工结转,增加了执法难度和风险,税收隐形流失严重。

  五、由于国税部门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出口退税处理方式不同,当出口退税率下调后,部分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将进料加工转为来料加工,规避退税差异损失,增加了其他部门的监管难度。

  六、对加工贸易认识存在局限性。真正的高增值环节,如软件设计开发,以及有利于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加工贸易方式,如出料加工,因相关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和监管手段,迟迟没有开展。

  七、加工贸易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由于缺乏法规的统一指导,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至设立了多种形式的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这些特殊监管区域的存在,其实是一柄监管“双刃剑”,一方面,满足了不同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区域的海关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都不相同,监管制度和系统未能完全有效衔接,监管力量却被分散,企业利用货物在不同特殊监管区域间的转换达到避税等目的。

  中国开展加工贸易20多年来,前前后后出台了上千个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停地出台,不停地废止,说明各部门在加工贸易监管中不停地思考,不停地想办法,想把它管好,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加工贸易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只有完善加工贸易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应尽快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加工贸易促进与管理法》。
作者:龚震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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