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餐馆、酒店就餐,消费者往往被要求交消毒餐具(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费,有的餐饮企业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标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强烈不满。对此,北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等20多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于3月14日联合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餐饮企业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开信》明确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此外,《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公开信》指出,明确告知仍然违法。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都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