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特价品不等于处理品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没有无缘无故的特价。事实上,人们对特价的爱,也并非无缘无故,而一旦生恨,那更是有原因的。也就是说,人们对特价的感情总是很复杂的,可谓爱恨交加。

  人是一种经济动物,这话的通俗说法是:人是一种贪便宜的动物。既如此,人们对特价之爱就有了出处,而特价商品亦因需出世。与采取购物赠券、买N送N、捆绑销售等促销手法一样,商家推出特价商品,目的无非也是为了拉动销售,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中争夺变得越来越“经济”的消费者。于是,在一些大型专业卖场和超市,各种“特价商品”纷纷亮相,而随着竞争加剧,“特价”促销由原先的特品、特时、特地逐渐变成了随时随地向任何商品开放的常态手段。

  商家“特价”促销的收效是明显的,但时间长了也伴生出一些副作用。不少消费者慢慢明白了经营者的特价伎俩,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逛商场超市总是耐着性子,只找那些“特价商品”,不“特价”坚决不买。这些消费者虽增了人气,却对利润贡献不大,所以也让商家有些堵气。不过,端的是“买高一尺,卖高一丈”,对付消费者中的这些“黄签族”(特价商品的价格一般都用黄色标签标出,以示提醒,引人注目),商家也不是没有办法:将“特价”向过(临)期、返修、贴牌、散装等商品类转移。

  很显然,这是一种有违商业道德甚至涉嫌违法的做法。有的商家则干脆把“特价”当幌子直接忽悠、欺骗消费者。近日有报道称,一位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时,看到某品牌饮料正在搞特价,两大瓶姊妹装仅售12.5元,而平时一瓶的售价就得7元,于是她买了3组。可是到家对比以前的空瓶发现,新买的“特价”品都显得很“苗条”,而实际容量则从原先的2升变成了1.75升。再算一算,“特价”品比非特价时还贵出不少。

  “特价”促销的副作用还不止于此。除了“换装”、“瘦身”这些小动作,商家对待“特价”商品还普遍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商除了承担质量责任外,还要承担修、退、换等7项基本义务。商家在特价商品上“大撒把”,很明显是在有意借用和混淆一个概念:处理品。处理品是指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但“特价”商品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仍需按规定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爱之深,往往意味着恨之切。消费者在特价商品上尝到过甜头,不能不说这是爱,但爱上一百次,也经不住吃一次苦头的消解,而由此生成的恨,要在它前头加个期限,可能会是一万年。爱恨一念间,而这“一念”,虽生于消费者心中,却完全由商家把控——回到目的本身,商家自然应该明白怎样做才对。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2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