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合肥市政协专门就提案质量和审查立案的标准问题开展了一次调研,分别召开了党派团体负责人和承办单位征求意见座谈会,走访了提案承办单位,听取他们对政协提案工作,尤其是提案质量和审查立案标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这些意见和建议的梳理,结合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笔者从实际操作和经验层面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提案质量评价标准
质量是提案的生命。纵观政协提案的历史,对提案撰写的要求,从“三不限制”到“三有”、再到“三性”,走过了一条不断探索、从形式到内容逐步递进的路子,明确了提案质量是提高提案工作质量的重要基础。鉴于政协组织定期换届的因素,始终强调提案质量的重要性,便是一个常谈常新的主题。因此说,提高提案质量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
对合肥市历年提案的粗略统计和分析,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数据:高质量提案大致占到提案总量的20%左右;质量较低的提案也在20%左右;绝大多数处在中间水平。具体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视野狭窄,所提事项过于琐屑,价值不大。论据不充分,泛泛而谈,既无分析,也无建议,达不到立案标准。题目过大,面面俱到,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一些提案和部门利益挂钩,变相申请项目和资金,承办单位颇有微词。
政协提案是严肃的政治行为。1989年全国政协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提案的“三性”方针,即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这也应该是制定政协提案标准的原则依据。
就提案的严肃性而言,由于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而决定了政协提案的严肃性,它反映的是大事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它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通过人民政协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政治行为和组织行为;它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要言之有据,切忌道听途说。
就科学性而言,政协提案应有理、有据,经得住历史的检验。案情清楚具体、不含糊、不笼统,分析要客观准确、充分、明晰,作出正确的判断。
就可行性而言,政协提案的建议和要求应考虑有无实施的条件,有无落实的可能,有没有可操作性。
在“三性”原则的统领下,提案质量的标准应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反映大事;二是言之有据;三是案情清楚;四是建议具体;五是一事一议;六是格式规范。
有了标准只是个前提,如何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才是关键所在。因此,标准制定后还要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
一要通过引导提升提案质量。俗话说,“言当其事,一字千金,言背其时,一文不值”,提案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提案能否真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可以通过向委员寄送相关资料、提案参考选题、组织委员培训、召开经验交流座谈会等方式,使委员及时知情,引导提案人从大处着眼,微观切入,积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言献策。
二要通过参与提升提案质量。办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提案人积极性的发挥。政协提案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提案人参与办理工作,与承办单位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委员参与提案办理,既能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又能使委员体会到怎样提出提案更有利于承办单位办理和落实。政协通过主席督办提案,组织委员视察、现场办案以及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形式,尽可能多的吸收委员参与提案的办理过程,以调动他们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二、关于审查立案的标准
如果把一件提案的提出比作产品的生产,立案审查便是检验过程;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证。提案质量的标准或者说制造标准是针对提案人制定的,审查立案标准或者说检验标准则主要是为提案工作机构制定的。随着提案数量的增加,要保证提案的质量,必须把好提案审查关,从源头上提高提案质量。
现行的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提案条例,只是对不予立案做了若干具体规定,对什么样的提案可以立案并无具体明确要求,只能靠审查人员凭经验确定,而每个人的认识和看法不尽相同,遇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往往很难确定和取得一致的意见。因此,制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立案标准的细则和办法,就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立案标准的细则和办法,应遵循一个总的原则:既不轻易否定一份提案,以保护委员的积极性,又要严格标准,以保证提案质量和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具体而言,在制定立案标准方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立案标准不能与政协章程和提案条例的原则相抵触,应充分尊重委员意志和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能的权利,兼顾提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标准要具有可操作性。标准太具体固然不足取,但过于笼统,不具备操作性,也就失去了衡量的意义。如何掌握合适的度,便于工作,提高效率,确实是个值得研究探讨的课题。在参考、借鉴各地政协提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合肥市政协制定了《政协合肥市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细则》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在符合提案“三性”原则的基础上,对予以立案的提案从四个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要求,从11个方面对不予立案的提案作出相对细致的界定。为保护委员提提案的积极性,《细则》还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提供五条其他处理途径。从而提高了提案立案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以确保提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