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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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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工作,有望得到立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近日由国务院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解读一:6种农产品将被禁止销售

  草案明确规定,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这6种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解读二:使用不合格添加剂最高将被罚3万

  草案明确规定,使用的保鲜膜、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被污染的农产品。

  解读三:冒用绿色食品标志将可罚10万

  草案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标志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四:转基因农产品外包装必须明确标识

  草案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对于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草案要求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证明。

  对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用于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标识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解读五:企业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草案对农产品生产活动予以规范,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规定事项,并按照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区别对待的原则,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这一记录被要求保存两年,而且禁止伪造。草案规定,未建立或者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六:农产品产地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草案明确农产品污染事故的处理措施,“因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或固体废物,或者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草案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或固体废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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