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浙江省质量技监部门几年的努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并颁布了新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质量技监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条例不仅仍具有查处的功能,同时还加大了对企业扶优扶强的力度,为浙江创建名牌大省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与老的条例相比较,新条例亮点不少。
新条例规定,过期产品不能作赠品。以前当消费者遇到在商场里拿到的促销品或赠品出现问题时,就只能自认倒霉。针对此类产品也要讨一个说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此6类产品严禁被作为奖品或者是赠品。如果违反条例,除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赠品外,还将处以奖品或赠品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
如果发现产品有缺陷,也将会被处理。新条例规定,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县级以上质量技监、工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并且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及时告知的,有权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拒不行动的,经省级质量技监、工商部门批准,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此项制度的规定,不仅对消费者起了警示作用,同时还大大加强了企业自身的管理自查力度。
品牌是一个国家、地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的象征,浙江省委、省政府也做出了“推行名牌战略,创建品牌大省”的战略决策。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少企业伪造、冒用著名品牌标志的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此,新条例规定,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如违反条例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需从头卡住。为从销售环节保障产品质量,新条例增加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
“我投诉,还要我掏钱?”消费者在对问题产品进行送检时提出了这样的困惑。该条例对送检产品的费用收取问题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经检验,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检验(含复检)费用及样本损耗费用由被检验人承担;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检验(含复检)费用及样本损耗费用由送检机关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新条例中不仅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内容和工商部门的职责进行重申,同时还新增加了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能界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