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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燃气具未做气源适配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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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测算,北京目前在用的和销售的燃气热水器有八成多都没有经过气源适配性检验,潜在隐患随时威胁着消费者。

所谓气源适配性检验,是指检验燃气器具的内部结构是否适合当地供应的燃气种类和气源标准。因为我国各地区的燃气种类和气源标准各不相同,所以生产厂家销往各地的燃气器具内部结构也有所差异,如果混用,极易发生爆燃和一氧化碳中毒等危险,并影响燃气器具的使用寿命。

据专家介绍,燃气器具的使用不仅受燃气种类的限制,也受气源标准的限制。正因为如此,我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很多地方政府还进一步规定,每种在当地销售的燃气器具,每一型号都必须通过当地指定的燃气器具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使同一种产品,也必须一年一检。

许多消费者对国家的这一规定不了解,看不到官方公布的燃气器具销售目录,更看不到事关他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燃气器具适配性检验合格报告。很多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时没有检验报告、共用检验报告和使用过期检验报告的情况相当严重,又由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不严、处罚不力,使不法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不花检验费用,降低产品成本,留下安全隐患。

为此,中消协和北京市消协日前联合发布消费警示,“加强气源适配性检验,确保燃气具消费安全”。该警示呼吁:

燃气器具生产、供应企业应严格责任,互相监督,按规定主动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每一种型号的产品均在取得当地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证后,再供给经销商。
对未取得当地气源适配性检验报告或共用检验报告的产品,经销商应坚决杜绝其上柜销售,同时,在销售中,应主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显著位置公示或向消费者出示与燃气器具对应的检验报告,并指导消费者正确安装使用。

消费者一定要在当地购买燃气器具,并仔细察看产品的生产厂家、合格证、使用气源的类型等,并察看是否有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报告,销售者不提供或提供不出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报告的,不要购买。

中消协还呼吁,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器具生产、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各类在售燃气器具的市场检查,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未经气源适配性检验的燃气器具进入市场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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