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关于渔港建设参照《渔港建设标准》实施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充分理解掌握此项标准的基础上,广泛宣传,使渔港建设的项目单位提高认识,在渔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参照该标准实施。福建省《渔港建设标准》于2009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
1998年以来福建重点建设了234个渔港项目(含改扩建),其中7个中心渔港、11个一级渔港、47个二级渔港、169个三级渔港,使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60%,解决了3万多艘渔船的就近避风与靠泊问题。然而,长期以来,各地的渔港建设由于缺乏明确标准,渔港建设时考虑当地的生产需求功能较多,对防灾减灾作用考虑较少,致使福建渔港存在有效避风水域面积不足,相同等级的建设规模差别较大等问题。
本次出台的《渔港建设标准》,在原来定级划分的基础上,将渔港按照其主导功能细分为避风为主的避风型渔港、渔业生产为主的生产型渔港、兼有生产及避风功能的综合型渔港三类。新标准要求今后建成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要有一定的水域能躲避13级台风,同时还要配备消防船,渔政消防船将身兼渔政日常执法及渔港义务消防两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