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现象日渐增多。邵女士就是一例。通过合法手段,邵女士为自己讨回了装修款、设计费6.3万元,并让装修公司支付了4.9万余元的违约金。
据介绍,2002年11月,邵女士与上海荣欣家庭装修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了家装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为邵女士进行家庭装修,工期90天;工程造价10.5万余元(含人工费4.3万余元),分3期付清;如邵女士迟延付款,或装修公司有延误工期的情况出现,每延迟一日均向对方支付人工费1%的违约金。
邵女士说,合同履行中,装修公司进行了部分施工,但施工进度缓慢。2003年3月,装修公司擅自撤场,且已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邵女士提出异议,装修公司回函表示出现问题是由于公司管理不到位,并提出了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但仍迟迟不组织施工,致使邵女士无法进住。邵女士认为,装修公司恶意违约,故诉请法院判令与其解除合同,退还其已付工程款、设计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物业费、供暖费损失等共计15万余元。
目前,此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审理后认为,邵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装修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停工、未完成施工和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于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特别是在接到邵女士反映问题后仍不履行义务和承诺,有违诚信原则,构成了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做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装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