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使用面膜贴后,发生接触性皮炎,造成脸部皮肤损伤,厂家、商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一起护肤品赔偿纠纷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
据软女士诉称,2004年2月1日,她在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称 “统杰法宝超市”),购买了名为“长效强力植物炼膏护发倒膜”的商品一盒,盒内装有深圳市桃丽丝保健护肤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桃丽丝公司”)生产的“桃丽丝肤莹多微量元素面膜贴”赠品。该膜贴外包装注明“适合任何肤质使用”、“绝对安全,无任何刺激性”。
软女士说,使用该产品后,她的面部出现了红肿并产生无数疙瘩和斑纹。2004年2月3日,软女士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医生建议其每周治疗一次,需要长期避光、长期治疗。软女士认为,桃丽丝公司、统杰法宝超市生产、销售的商品毁坏了她的容貌,致使其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于是,她将上述两家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公证费、今后一年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并且书面赔礼道歉。
桃丽丝公司认为,该公司确实生产软女士所述的两种产品,且产品均有生产许可证。但是软女士无法证明其购买了面膜贴,即使按照其主张有赠品,也只有一贴。所以软女士提供的诊断证明,不能证明其所患接触性皮炎与该公司产品有因果关系。此外原告所患表浅性皮肤损伤,经过适当治疗可以恢复正常。因此原告没有被毁容,其赔偿请求没有依据。桃丽丝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对合理范围内的反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统杰法宝超市辩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作为被告,他们也不同意原告软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日,软女士在被告统杰法宝超市购买了“桃丽丝长效强力植物炼膏护发倒膜”一盒,随该商品软女士获赠被告桃丽丝公司生产的“桃丽丝肤莹多微量元素面膜贴”。在该赠品包装物上注明“适合任何肤质使用”及“本品是含有高浓度天然微量元素的产品,经得起检测验证,绝对安全,无任何刺激性”。软女士使用后,面部不适,经医院诊断认为接触性皮炎。2004年3月2日,软女士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就诊,后来医疗机构进行斑贴试验,结果呈阳性反应,遂建议原告停用原化妆品、门诊对症治疗。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使用商品造成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软女士在被告统杰法宝超市购买被告桃丽丝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事实清楚;其使用被告桃丽丝公司所赠产品后,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明确,故二被告应当就此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均有义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间有关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因此,判令二被告一次性赔偿软女士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