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楼子照村民李某,将不慎掉入水中的夏新手机送到该市滨河大道的某手机店除水修理。
22日上午,当李某取修的手机时,手机店主收80元的修理费,李某怕手机被“偷梁换柱”,当场进行了检验,发现手机的主板号码与自己购买时发票上的号码不一样,店主狡辩,李某无奈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款)规定:经营者“故意损坏承修的商品或者更换不需要的零配件的”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手机修理店主应承担加倍赔偿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找到手机修理店,店主当面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将原手机主板换上,退还80元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