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消费者近日去北京一家知名商店选购床架时,遭遇了一件与名牌商店的名称很不合拍的事情,令他感到十分气愤。
这位消费者在这家知名商店看上一款正在促销的床架,销售小姐告诉他,这个床架使用的材料是吉林露水河的刨花板,品质肯定没有问题。该消费者认为,像这样知名的商店,品牌和口碑都不错,肯定不会弄虚作假砸自家招牌的,加上床的款式也正好是他喜欢的式样,于是决定购买这家的产品。
临到签合同的时候,该消费者请销售小姐把家具材料是使用吉林露水河的刨花板的字样写在合同里,但销售小姐却不同意,推说没有顾客提这种要求。该消费者表示这样做只是为了以防万一,只要产品质量可靠,是不会发生问题的。谁知销售小姐又以这么写合同,家具市场的服务中心不给盖章为理由继续加以拒绝,该消费者说这个问题由他自己去解决,只要写上就行。僵持了半天之后,销售小姐提出要去请示他们经理,结果回来之后的答复却与开始发生了质的区别。她的新说法是,这个床架只是部分使用了露水河的刨花板。消费者问,部分是个什么概念?1%叫部分,99%也叫部分,更何况刚才她明明说过都是用的露水河的刨花板,这明明就是虚假销售行为啊。
随后,消费者找到销售经理询问究竟,但销售经理与那位销售小姐一样,丝毫没有觉得他们的做法有什么大不了,还振振有词地说没有顾客这么要求,这样写没法开单。当他们得知该消费者只是购买一个床架后,就更不在乎他们买不买了,甚至对该消费者不再理会。
后来,在该消费者的一再追问下,销售方说明床架是用的露水河的刨花板和中密度板两种材料,消费者决定做出让步,让销售方把这两种成分都写在合同里,可对方还是怎么也不愿写进去。
该消费者无论如何也搞不明白,既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什么可以口头保证的东西却坚决不能写在合同里?如果销售人员对自己的品牌都没有信心,消费者又怎么可能信任这个品牌呢?
专家点评
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庆海: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求对所购产品具有知情权并不过分,尤其可贵的是该消费者不是盲目听信商家的宣传,在成交之前要求商家将口头的承诺以文字写明。而作为某些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往往夸大其辞,或不是真正负责任地把产品推销出去,以把客户的钱赚到自己手里,甚至有意逃脱弄虚作假所应承担的民事欺诈责任。
实际上消费者所要购买的产品使用的是否是吉林露水河的刨花板并不一定对产品质量构成决定性的影响,明智的消费者只是让经销商有则说之,无则闭口,不要作夸大的伪宣传。希望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够具备这样的自我保护意识,不盲目听信不负责任的商家的蒙骗,从而净化我们的消费环境,真正促使经销者做到诚信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