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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抽检分离”的科学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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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检分离”是指把产品抽样工作和产品检验工作分开,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其目的是保证样品的公正性,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保证检验结论的公正、科学。

抽样是产品标准中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产品标准中规定了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检验规则中规定着该产品的抽样方法,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才能保证所抽取样品的代表性,才能代表批产品的质量状况。否则,抽取的样品就难以保证其代表性,就不能以该样品的检验结果来判定批产品的质量,更不能以此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抽检分离”的现状及影响


“抽检分离”举措实施以来,在部分地市质量技监系统形成的局面是:

(一)抽样工作行政化,样品的代表性难以保证。在实施过程中,只要是行政执法人员都可以抽样,无论是否具备抽样资格,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专业人员尽管具备抽样资格,但很少参与一线抽样工作,很显然,一项技术性的工作转变成了一项行政权力。假如抽取的样品不具代表性,那么,检验的数据再准,也保证不了检验结果的公正性。“抽检分离”的目的是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但由于抽样工作行政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实现。

(二)技术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制约质检机构的发展。质检系统的技术机构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雄厚的技术资源和技术力量,可以说包括质检机构在内的技术机构的发展壮大是我系统全面发展的基础,应该充分利用和发挥。“抽检分离”实施后,质检机构不能到企业去抽样,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状况不能全面、直接地了解,使其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使其技术优势得不到很好的发挥,技术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从而影响着质检机构的快速发展。

实现“抽检分离”的科学公正性


“抽检分离”本身无可非议,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掌握其精神实质,灵活运用,以便实现“抽检分离”的目的,做到科学、公正。目前,常见的“抽检分离”的方式是:

(一)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承担抽样任务,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质检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让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各种产品标准,掌握各种抽样方法。同时,还要配置各种产品的专用抽样工具,在具备抽样资格的前提下,再实施抽样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二)行政机关与质检机构合作,由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抽样工作。这种方式克服了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抽样的弊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容易出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工作衔接上的脱节现象,影响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由质检机构的专职抽样人员负责抽样工作,专职检验人员负责检验。这种方式适用于具有质检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来说,我们具有相当实力的质检机构,这是我们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绝对优势,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质检机构具有抽样人才、具有抽样工具,不需要再投资,完全可以在质检机构内部实现“抽检分离”,即在质检机构内部设立抽样部门,专门负责抽样工作,使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完全分开,保证抽样和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作者:蒋双勤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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