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制定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对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未能规制到的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管事项予以了完善。《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作了规定,增设了实施名牌战略与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缺陷产品处理制度,查封、扣押的行政补偿制度,产品质量指数分析评价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与整治制度等,还对行政处罚中涉及到的检验费用的分摊和查封扣押的期限等方面予以了明确,并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监督也作了切合实际的规定,进一步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为我们开展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