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标志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可以申请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
草案明确,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其他产品冒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