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秩序维护进出口商品质量。设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打击和惩戒逃漏检等违法行为,罚款货值计算只能局限于应受法律保护但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货物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没有被“侵害”的货物。尽管有些法律条款表述上没有要求是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货值金额,但是这些条款有的在立法释义中却明确规定了货值金额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货值金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在表述上使用了“货值金额”,但该条的立法释义上却明确了货值金额是指“违法行为所涉商品货值金额”。对于有些违法行为,如未经检验擅自销售、擅自调换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的行为,其违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应当是被销售、被调换的部分商品,因为只有该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风险。当然,如果因为调换部分商品,导致整批商品的质量均存在风险,则“侵害”了整批商品质量,应认定为被调换的是整批商品。对于未与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发生联系的商品,是没有理由将其纳入处罚的范围的。
正确理解检验检疫处罚中的“货值金额”,笔者认为应该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货值金额是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货值金额。在有些情况下,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所涉及的货物为整批货物,如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该违法行为的对象就为整批商品货值金额;但是还有些情况下,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只是整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如擅自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即为擅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处罚时要注意区分。
二是货值金额是指向海关申报的实际货值,而不是合同约定的货值。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进出口企业为了少缴检验检疫费,而和外商协商,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签订一份虚假合同降低货值金额,以此来达到偷逃检验检疫费的目的。假冒货值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本来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以其向海关申报的货值金额为准,而不是其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货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