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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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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评审机构和职责、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和授予、监督管理、附则。评奖坚持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范围为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授予质量奖奖牌、证书和20万元奖金,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0个。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漳州市政府设立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漳州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漳州市政府办、漳州市质监局、漳州市经贸委负责人任副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漳州市质监局。漳州市作为海峡西岸重要的生态工贸港口城市,肩负“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庄严使命,设立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对于推进该市企业质量管理上档次、上水平,促进漳州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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