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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食品防护国标通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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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的《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定。审定委员会专家认为,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汲取国外经验,是对我国现有食品管理体系标准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也适用于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标准的制定自主创新,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据悉,该标准有望于2010年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成为我国第一个食品防护的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广泛性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食品卫生控制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近年发生的“苏丹红”、“孔雀石绿”等食品安全事件,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表明,我国食品企业除面临因社会矛盾和恐怖主义等原因造成的蓄意破坏问题外,还存在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因不正当逐利和恶性竞争故意污染食品,形成“行业潜规则”的问题,这些因人为故意污染和蓄意破坏而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被称为“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

  美国、日本在应对“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了“食品防护”的概念,以防止食品遭到恐怖袭击等人为蓄意破坏的非传统食品安全威胁。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检查署(FSIS)等机构先后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链初级生产、运输、储存和零售企业的食品防护导则。日本食品业界也在推行食品“安心”行动,以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2008年11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进出口食品检查和认证分委会(CCFICS)决定,在即将起草的《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导则》中考虑增加食品防护内容。

  为应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因不正当逐利和恶性竞争故意污染食品,形成“行业潜规则”等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国家认监委从2007年起开始帮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使企业的食品防护计划更系统、科学。一方面在全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研讨会上开设食品防护专题,探讨食品防护的理论和应用。另一方面要求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督促出口食品企业树立食品防护意识,实施食品防护计划,组织编写出版食品防护培训教材。与此同时,全国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食品防护培训。2008年,共计1200名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9300名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接受了培训。截止到2009年10月,6000多家出口食品企业初步实施了食品防护计划。为制定《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国家标准,从2008年4月起,国家认监委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在山东、河北、北京、上海进行企业试点,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标准的修改意见;此外,他们还专门向可口可乐、雀巢等大型食品企业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标准针对产品和生产过程受到人为、蓄意破坏和故意污染等问题,指导企业做好防范来自于外部的蓄意破坏行为外,并通过完善措施、程序,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情绪不稳定员工并进行心理疏导,及时跟踪受到处罚、降职、辞退等员工的情况。该标准强调企业建立健全内外部沟通机制,形成和谐企业文化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消除发生蓄意破坏的不稳定因素。针对故意污染的“行业潜规则”问题,标准指导企业收集和识别本行业故意污染信息,建立合格供应商的评价机制,降低原辅料被故意污染的风险;同时企业内部采取措施预防在加工环节出现故意污染食品的行为;企业若发现故意污染具有行业普遍性,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等。

  据介绍,有关专家提出,应对我国的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食品防护的理论和方法,建议在以下3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工作。一是相关机构建立非传统食品安全危害识别交流平台。形成有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行业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消费者等方面参与的非传统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和交流平台,特别是吸收行业协会、食品企业的技术和检验人员参加,他们对所在行业的“潜规则”了如指掌。建立“行业潜规则”数据库,实现相关监管部门对非传统食品安全危害的及时识别和信息交流,实现真正的有效监管和控制。二是地方政府整合属地资源,实行食品安全区域化管理。地方政府对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亲自抓,通过配套地方法规,整合监管资源,实施区域农、兽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统购、统销;完善区域质量安全追溯;建立统一的区域预警、监控、纠正体系;对辖区的重大人为破坏和故意污染食品安全事件启动司法程序,按刑事案件予以严惩等,实施食品安全区域化管理措施。三是食品链各个环节的企业都有效实施食品防护计划。随着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度的上升和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食品的初级生产、运输、储存、零售等环节也应陆续出现相应的指导标准。

作者:丁莹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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