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对新建、改扩建农用薄膜项目的基本条件、生产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等做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农用薄膜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节能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的发布对于促进农用薄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都具有实际的指导作用。《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09]第73号
为贯彻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农用薄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定了《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农用薄膜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节能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
为贯彻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农用薄膜(以下简称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新建农膜企业、改扩建农膜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新建农膜企业
1.选址必须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2.拥有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生产农膜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拥有与上述技术、工艺文件相符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4.拥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5.形成的农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
6.生产装置符合国家节能、节水要求,农膜吨制品耗电量不超过500千瓦时、耗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
7.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8.废(次)品能够回收利用,回收利用装置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二)改扩建农膜项目
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及检测条件。
2.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3.农膜吨制品电耗不超过500千瓦时、耗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
4.实施改扩建项目后,农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
5.改扩建项目涉及新申请用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生产工艺必须符合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要求,采用成熟的生产技术,满足农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棚膜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功能性母料的能力,或得到其它能够生产功能性母料企业的技术支持。
(三)配备物料混配设备,能确保生产原料(主、辅料)均匀混合。
(四)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包括:拉力机、熔融指数测试仪、快速流滴实验仪、水分含量测试仪等。
三、产品质量
(一)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四)不得以废旧塑料、劣质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农膜产品。
(五)新产品须由企业或企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两年以上的多点田间应用试验,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评估确认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大面积推广应用。
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环境保护设施专项竣工验收。
(二)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严格贯彻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规定,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强度必须达到土地使用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生产用水做到循环利用。
(五)废次品回收利用装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配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组织管理体系,做好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仅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还要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指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时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严禁使用童工,认真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七、监督与管理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相关实施办法,新建农膜企业、改扩建农膜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由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农膜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现行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三)新建农膜企业或者改扩建农膜项目,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方可投入生产。工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监督本准入条件的执行。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农膜企业、改扩建农膜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安全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增值税减免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件。
(五)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膜生产企业执行农膜行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生产农膜产品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准入条件的内容需要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修订并公布。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