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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地条钢”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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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打击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的行动一直没有停止。为什么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现象屡禁不止、屡打不绝?我认为,除了少数地方保护、经营者唯利是图、相关部门协同不够、打击不力等因素以外,“地条钢”的部门概念产生的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地条钢”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原始概念或狭义概念,即钢铁行业内部对小钢铁企业采用模铸工艺生产、长度一米二左右的条形钢坯的形象化俗称。另一个是部门概念或广义概念,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 。”

  “地条钢”部门概念产生的问题

  认真研究分析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的解释,我们不难发现,部门概念“地条钢”,其实是对一类产品的统称,就是用“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生产加工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的统称,具体包括钢坯、钢锭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线材、螺纹钢、小型材等5种常规产品。这样一种统称的概念,从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工作的立场出发,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用所谓的“地条钢”中的钢坯、钢锭为原料轧制的线材、螺纹钢、小型材摆在执法人员面前,如何证明它们的“地条钢”身份?证明钢坯、钢锭是否“以废钢铁为原料”、是否“经过感应炉等熔化”、是否“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等等的核心证据,不到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是无法提取的。即使到了生产企业,在生产行为已经成为过去,在生产者不坦白交代的情况下,也很难提取。第二,执法部门在有证据证明检查发现的线材、螺纹钢、小型材就是“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为原料轧制的”情况下,如何依法进行处理,已经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经明确以“地条钢”钢坯、钢锭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型材)属于“地条钢”,属于淘汰产品,就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一种意见认为,线材、螺纹钢、小型材是关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产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制定有强制性标准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如果经过检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按照第五十条,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很显然,按照前一种意见进行处理,打击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的力度明显不够,对行政相对人明显有利。而按照后面一种意见进行处理,可能涉及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行政相对人觉得依据不明,认为“地条钢”已经列为淘汰产品,根本就没有质量标准可言,因此不存在检验标准和合格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没有“不合格地条钢”、“伪劣地条钢”的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的解释发布以前,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的线材、螺纹钢、小型材,都是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如果经过法定机构检验存在严重不合格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肯定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完全可能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特定的部分线材、螺纹钢、小型材以“地条钢”名义纳入“淘汰产品”范围,不仅给质监、工商部门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提出了新课题,而且打破了线材、螺纹钢、小型材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面前的平等地位。

  彻底打击“地条钢”的工作思路

  “地条钢”的部门概念使我们可以推定,如果生产“地条钢”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完全淘汰,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自然不复存在。

  因此,打击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最简单、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是切断存在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企业的电力供应。这样一种防患未然、断根治本的措施,以经贸委或发改委的地位和职能,不需要其他政府部门配合,不论企业或个人是否正在生产,也不需要把“地条钢”纳入“淘汰产品”范围,就可以直接操作。这是简便易行的工作思路。

  将部门概念“地条钢”以纳入“淘汰产品”的方式组织打击,包含其中的工作思路是非常清楚的:质监部门查处生产“地条钢”的行为;工商部门查处销售“地条钢”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地条钢的行为。这种多管齐下的工作思路,表面看来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实际操作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并且为非法生产、销售、采购、使用“地条钢”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与执法部门“捉迷藏”、“打游击”的条件。因此,建议将“地条钢”范围重新界定为专指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生产的钢坯、钢锭,仍然作为淘汰产品进行监管。同时,质监、工商、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加大对线材、螺纹钢、小型材等产品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改委、经委等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作者单位:湖北荆州市质监局)

作者:李迎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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