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质监局组织了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监督抽查,在合肥、六安和芜湖3市共抽查30家单位的30组电动自行车产品,样品实物检验综合判定合格22组,不合格8组,抽样合格率为73.3%。
根据《电动自行车省级监督抽查细则》,本次检测项目为20项,其中否决项目2项、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各9项。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项涉及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脚蹬间隙、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百公里电耗、前后轮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轮胎宽度、说明书的要求11个项目。
最高车速和制动性能都是检测否决项目。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行驶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为迎合部分消费者需求,出厂时车速未进行严格控制,车速超标。根据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米。不合格原因是整车重量超重,速度超标,造成惯性大,制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
此次抽查结果显示,整车质量项目不合格原因是部分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厂家为增加车辆外形和配置,致使整车重量增加。欠压、过流保护功能项目不合格原因是产品使用的控制器质量不好或欠压、过流保护装置不能在说明书标明的状态下起作用。脚踏行驶能力项目不合格原因,一是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二是由于车轮太小,前后链轮没有合理的传动比,电动车中轴太长,所装脚踏装置不适于骑行人的体位及用力状态,无法很好地完成脚踏行驶能力。
抽查发现,有的前、后轮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前轮辋与前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不合格,后轮辋与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不合格的原因是车架本身偏差过大或安装质量的问题,生产企业没有按产品标准要求少装或漏装反射器和鸣号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