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10月底颁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摩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禾刀:应全面评估从长计议
颇为有趣的是,仅仅几年前,各界人士还在幸福地展望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蕴藏近1000亿元人民币的诱人前景,电动车也被赋予“节能环保、成本低廉、使用方便”等诸多优势。然而,随着电动车的超速发展,道路空间狭窄、违章率增加等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广州、深圳等地甚至对电动车干脆一禁了之。如今,有关部门又重提“电摩标准”,多少有些“病急乱投医”的意思。
电动车之所以“管不好”,一方面折射出路权空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足。随着机动车的增加,加之机动车乱驶乱停,导致电动车与机动车、行人争抢路权的现象不断,客观上增加了事故风险率。无视电动车路权不足的客面现实,挥刀给电动车“减肥”降速,有南辕北辙之嫌。
从交通安全角度出发,加强电动车安全标准管理确有必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无论着眼于电动车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公众出行的客观需要,“电摩标准”理应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自说自话的管理思维,不仅不能赢得足够的民意支撑,反而会产生更恶劣的影响。
椿桦:别弄成“电魔标准”
“电摩标准”充其量也只是为行人安全或交管部门的利益着想,却没有考虑上亿车主的安全。要知道,电动车如果成为机动车而改行机动车道,在滚滚车流中,最容易受伤的肯定是他们。
车主用不起,企业造不起,“电摩标准”难道要成为杀手,将电动车清除干净而后快?这无疑与我们的环保政策不相符合。
可以肯定地说,这次“电摩标准”造成公众的不满与紧张情绪,与有关部门“闭门造车”有一定关系。新标准几乎是在密不透风的情况下制定的,更甭提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了。在此背景下,“电摩标准”给公众造成“电魔标准”的印象,当然不足为奇。也正因为如此,中国自行车协会准备提交申请,要求暂缓执行“电摩标准”,重新考量制度设计。
罗瑞明:宜疏不宜堵
电动自行车横冲马路,与机动车抢道,以及大量从事非法营运等。这些现象确实存在,但交通违规并非只是电动自行车独有,机动车也同样存在违规行为。对于交通违规行为,提高管理、加强处罚力度就是了,这种理由显然并不充分。
恐怕懒政才是深圳拟禁电动自行车的根由。对于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时速超标,质量超标、以油料作助力、变为轻型摩托车等问题,可以加强对生产厂家的管理,不允许不达标或超标的电动车出厂;对于电动自行车上路出现的交通违规行为,可以加强处罚力度,对违规者加强教育。城市发展需要我们作出长远规划,城市的管理者更要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眼前的困难,我们万万不能为了自己管理的方便而对电动自行车一禁了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