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57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
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幅度为0.9%至71.5%;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要求,自2005年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