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规范进出口商检促进外经贸发展)已于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商检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我们全系统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提供了更有力、更详尽的法律保障。商检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将对我们检验检疫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次《商检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是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合作,总局领导有方,全系统上上下下共同努力的结果,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和结晶。
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有关对外承诺等,在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与商检法的修订相比,条例的修订力度更大,内容更丰富,现行条例六十一条中有五十九条做了大的改动,只保留了两条。新条例绝大部分都是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新机制。
实施新的《商检法实施条例》是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前提,是质检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动商检工作的强大动力。 通过实施新《商检法实施条例》,要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施检,严把国门。重点抓好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和国计民生的进口商品质量关。做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通报工作,保护好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运用TBT协定,坚决将不合格进口商品堵在国门之外。
各级质检部门要抓住新《商检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机遇,坚持改革的方向,勇于实践,坚持实践,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新的工作体系、检验监管工作模式。一方面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加强对检验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秩序,另一方面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技术优势,简化手续,方便进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尽快使我们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符合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