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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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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工作,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同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准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取消其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资质,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卫生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评审工作,有关通知另行下发。其他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评审工作暂不开展。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卫生部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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