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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进出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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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美术品的交流,更好地规范美术品进出口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文化部、海关总署于2009年6月17日下发了《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后又在《规定》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10日发布《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将美术品进出口的审批权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和《公告》中明确指出,文化部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对海关在美术品进出境环节的监管方面,有了具体规定。《规定》和《公告》明确了在美术品的进出口、复进口或复出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非经营性用途进出境、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等多种情况下,海关应如何监管。

  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进出口的美术品具有合法的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展览、展示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

  审批原则鼓励进口和出口的美术品有利于传播世界优秀文化艺术、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文化、欣赏水平的美术品。

  审批程序文化部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海关监管对于美术品进出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非经营性用途的美术品进出境,个人携带、邮寄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美术品进出境,海关凭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个人携带、邮寄自用合理数量的美术品进出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海关认为美术品内容性质难以确定时,可要求携带人、收件人将拟进出境美术品的相关材料送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受上述材料15日之内出具审查意见。海关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验放。

  特殊情况处理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批准文件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或者向上述地区出口美术品,参照《规定》和《公告》执行。

  行政处罚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和海关根据本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文化行政部门和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文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陶宏 许世香 高建明 詹彤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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