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方面透露,正在修订1985年以来实施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计划在近期重新公布实施。作为新国标,对饮用水增加了亚硝酸盐、溴酸盐、贾第虫和隐孢子虫等危及人健康的有害物检测指标,将更加有益于国民健康。
这是一条令人喜忧参半的消息。事关公众利益的国家标准,竟然20年才修订一次,其实已大大落后于国际水准。
随着环境污染的恶化,公众的饮用水安全正受到全面威胁。目前,全国仍有约4亿人饮用受到有机物污染的水,城市供水仍有20%不达标;有关部门对全国490个市售纯净水样品的检查显示,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的超标率分别为49.06%和27.31%,三成纯净水亚硝酸盐超标,pH超标率更是高达52.12%。但由于目前的饮用水标准中缺少对这些有害物质的具体检验方法和限量指标,有害饮用水不仅符合国标,而且很难受到查究。以至于很多地方的饮用水潜藏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却未被发现,水媒介传染病在人群中也时有发生。
因标准严重滞后,导致管理部门无所适从,供水企业无意改善水质,以至于饮用水安全成为监控和治理的死角。上海市曾经在黄浦江水源中检测出400多种有机化合物。复旦大学一课题组自1991年开始,对一个9万人的人群进行长达10年的跟踪调查后发现,该地区居民饮水中含有的微囊藻毒素,使癌症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了近10倍。(2005年3月31日《南方周末》)。
根据国家《标准化实施条例》,标准实施后,相关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何以饮用水国标20年未改?有关方面曾解释:因未能协调统一所致。1995年和1997年,卫生部和建设部曾两次联合组织力量对饮用水水质标准进行修订,并上报到当时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但均因未能协调一致而搁置。2000年,卫生部再次组织修订,也因为协调意见不统一,只得于2001年7月以部名义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由于根本不具有强制性,对供水企业等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加上检测仪器设备落后,导致非常规检验项目形同虚设。虽然建设部编制的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进了一大步,但很多问题依然难以解决,比如广大农村农民的饮用水安全仍处于管理空当。
事关公众生命安全,政府职能机关何以不能达到协调统一呢?我以为主要是利益纠结所致。城市供水要达到新的标准,就必须加大净化技术的投入,改造现有供水设施,大规模的投入成了不小的负担。城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当然要为企业利益考虑。当下城市供水在不少地方尚属公益性事业,对财力困难的政府来说,亦缺乏提高饮用水标准的内在动力。相应的,如果投入过多,水价标准必然大幅度提高,民众也未必答应。同时,现有的卫生监控技术手段和设备也远不能适应需要,投入和产出同样会让监管部门望而却步。由于各方片面考虑部门利益,与卫生部、建设部平级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很难协调,最终只能使新国标搁置。
正因为饮用水安全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国际上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修订频率越来越快,检测项目不断增多,指标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于1984、1993、1996、1998、2003、2004年公布了《饮用水水质准则》或相关资料。世界卫生组织水质委员会的专家称,以后的水质准则将做到随时修订,正是出于对公众健康负责的态度。
而我国饮用水标准之所以落后20年,除了因为过多地考虑部门利益外,对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漠视,也是原因之一。这种漠视,致使一些政府部门不作为。类似的不正常现象俯拾皆是。比如,目前空难理赔标准还是1993年确定的7万元人民币。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授权民航总局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至今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1996年出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但10年后的今天,国家亦没有出台统一的有关“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