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浙江省宁波市政府第168号令正式颁布,并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浙江省出台的首个地方计量规章。
《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从适用范围、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管理、服务业计量管理、能源计量管理、计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变化,《办法》对当前计量工作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民用四表,《办法》规定,民用四表应当由经营者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民用四表平均偏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对目前尚缺乏法律规范但日益发挥作用的校准机构,《办法》对校准机构的准入、行为规范等做了具体规定。对服务业计量,《办法》重点对非定量预包装商品计量、生产资料交易计量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计量,房产交易面积计量等与国民经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范,针对能源计量工作对节能减排有着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专设一章,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能源计量数据的应用和分析,对能源计量管理岗位的要求、对供能单位的计量要求等做了规定。
为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办法》明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公安、交通、建设、城管、贸易、卫生、计生、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据悉,我国现行《计量法》颁布于1985年,颁布实施后为为各行各业依法从事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计量法律关系亟待调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地方计量规章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为此,我市决定把制订《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作为2009年度宁波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的理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于2009年10月14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宁波市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管、促进节能减排、推进民生计量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